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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办理窗口

发布时间:2017-11-07 15:47:06       返回列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现标准化。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生产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在产品批量生产之前30日内,向企业登记地的区、县质量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四条 产品企业标准代号编号方法: 
  一、产品企业标准代号的排列顺序,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由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在其企业标准代号(Q)的右下角增加本区、县汉字字头,企业标准代号的其余部分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 产品企业标准正式文本,应采用铅印、描晒等印刷方式,不得手书。其封面、首页、续页、格式,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办理。 
  第六条 产品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报送备案表、正式文本、编制说明、审查纪要和审查人员名单。 
  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时,须同时报送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原文及其中文译本,或所剖析的国外样品、样机的说明书以及测试数据报告。 
  上述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附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附送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企业自留。 
  第七条 产品企业标准经备案审查符合本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编号,并在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表及标准正式文本上加盖备案标志。


备案专员qq:1571580113                  qq:1571580113 

企业标准备案办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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