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生活有关的有毒双酚A在各国是怎么样管控的?
有毒双酚A |不可小觑
双酚A介绍:
【CAS号】 80-05-7
【EINECS号】 201-245-8
双酚A(BPA)在工业上被用来合成聚碳酸酯(PC)和环氧树脂等材料,是**上使用**广泛的工业化合物之一,广泛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奶瓶、水瓶、眼镜片以及其他数百种日用品的制造过程。在受热后,BPA很可能从容器或包装材料中迁移到食物和饮料中。许多研究表明接触BPA,可能会影响到神经功能发展和免疫系统的功能,尤其是对婴幼儿而言。BPA还能模拟雌性**,扰乱内分泌系统,可能引发生育问题、性早熟、影响胸部发育和生殖功能,甚至导致各种与**相关的癌症。随着双酚A的各项研究结果和不良事件的曝光,如“含双酚A的婴儿奶瓶”事件,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对双酚A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控制双酚A的使用。
2017年初,欧盟正式发布REACH法规第十六批高重视度物质清单(SVHC),将包含双酚A在内的4种物质归入清单中,新添加的四种物质分别为双酚A、全氟癸酸(PFDA)及其钠盐和铵盐、4-庚基苯酚,支链和直链,4-叔戊基苯酚。这些物质被许多运用于润滑剂、化学品及塑料制品中,因其具有生殖毒性或环境损害而被REACH法规列入高度重视物质清单。到目前为止,SVHC清单中的物质已添加到SVHC清单191项。
自2009年美国开始关注双酚A以来,引发全球热议,各国纷纷对双酚A进行风险评估,并频频对双酚A进行法规限制。欧盟、美国、我国等均对食品接触儿童用品中双酚A进行禁用,可见各国限制使用双酚A的决心。很多企业已经开始对双酚A实施严格的管控,来适应各个地区的双酚A相关法案。作为相关产品制造商,需要清楚地了解不同国家、不同产品对双酚A (BPA)的限制。
加拿大 | 加拿大对双酚A的限制
2008年10月18日,加拿大宣布双酚A为有毒化学物质,由此成为**上**个将双酚A列为有毒化学物质的国家,并禁止在婴儿奶瓶的制作过程中使用双酚A。依据CEPA 1999第64部分,将双酚A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进行了科学评估认定,双酚A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构成或可能构成危害。因此,加拿大主管机构对CEPA 1999目录1进行了修改,将双酚A列入有毒物质清单。这项修改从2010年9月23日开始生效。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将含BP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列入禁止物品清单。
欧盟 |欧盟 对双酚A的限制
欧盟在2002/72/EC指令(委员会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指令)中规定双酚A特定迁移量(SML)应小于等于0.6mg/L。2011年欧盟(EU) No. 10/2011号法规替代了2002/72/EC指令,其中双酚A的限量并未修改。在2008年的一份欧盟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对双酚A的风险评估报告中认为,双酚A相关产品,如聚碳酸酯塑料和环氧树脂的使用对消费者和环境是安全的。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在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声明中说:“EFSA审核了有关双酚A潜在健康危害的450多项研究,发现它可能对肝脏和肾脏有不良影响,且对乳腺的不良作用也可能与双酚A暴露有关。因此**降低现行的每日可容忍摄入量。”双酚A的每日可容忍摄入量目前为50μg/kg体重/天(即0.05mg/kg/bw/天),而EFSA现在提议降至5μg/kg体重/天(0.005mg/kg/bw/天)。EFSA设定的这一每日可容忍摄入量属于临时性质。这是因为还存在不确定性,还要等待美国国家毒理学计划的研究结果。相信各方对于双酚A使用风险的争议还将继续,而相继的法规和限量也将随之不断更新,目前欧盟有关双酚A的管控如下表1所示。
美国 | 美国 对双酚A的限制
20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法规(FDA 21CFR 177.1580 Polycarbonate resins)接受双酚A作为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料使用。2009年6月通过的《美国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规定,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应对食品和饮料容器中的双酚A对人体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由此引发全球对双酚A的新一轮讨论和关注。在美国国会对双酚A的**终限制作出规定之前,美国各州纷纷颁布双酚A使用禁令,限制双酚A的使用,尤其是在婴幼儿用品中的使用。表2汇总了美国各州对双酚A实施禁令的法规进展信息。
中国 | 中国对双酚A的限制
2011年5月23日,中国在继加拿大、欧洲以及美国一些州之后也开始对婴儿奶瓶中的双酚A实施限制措施。中国卫生部连同其他五大国内**机构发布关于禁止使用聚碳酸酯(PC)婴幼儿奶瓶和含双酚A(BPA)婴幼儿奶瓶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5号)。这一举措旨在保护婴幼儿的健康免受不良影响。禁令的详情和执行时间如下表3所示。此外,该公告规定双酚A允许用于生产除婴幼儿奶瓶以外的其他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涂料,其迁移量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
相关国家标准包括:
GB 9685-2008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双酚A用于食品接触塑料、涂料、粘合剂时,其特定迁移量应不超过0.6 mg/kg;
GB 13116-1994《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
GB 14942-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中规定游离酚溶出量不得超过0.05mg/L。
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双酚A的限制:
BCTC倍测检测建议:
根据各国家或地区法规,含有双酚A的材料不能用来做婴幼儿奶瓶,另外食品接触材料及玩具中也限制使用双酚A, 因此玩具及婴幼儿用品、食品接触材料的相关性企业应注意双酚A在产品的使用。做到在原料端管控,尽可能不使用聚碳酸酯(PC)和环氧树脂。BCTC倍测检测提醒相关企业留意**消息,掌握法规动态,以便及时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