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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龙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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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通用条款
 1.报价
除非双方签署正式合同,我们所提供的报价将对我们无任何约束性。
2.订单
订单需经过书面确认。唯有收到我们的订单确认,方可认为我们已接受订单。
3.付款
买方必须根据约定的付款条款,向我们指定的银行账号付款。买方将承担所有相关的银行费用。我方**将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开具,除非另外签署协议。
买方的付款在没有到达我们的银行账户前,将视买方未完成其付款义务。
4.发货
所有已发送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另有签署的协议。当货运公司运送货物时,货物风险转由买方承担。
如果因其所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引起我们不能交货,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事故、政府行为、人工、原材料、生产设施和/或运输能力的短缺等,交货日期将被相应地推迟。我们将在这样的状况出现和结束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并对这些状况的起因和它们将如何影响和/或已经如何影响其义务的履行进行说明。
5.诉求
任何关于产品质量与数量的诉求须在收到货物一周以内。如果买方未能及时检查货物或未能及时反馈诉求意见,则视为货物已被正常接收。
若我们认为买方针对任何与产品相关的、可能出现的质量和/或数量差异而提出的诉求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我们有权利决定是否提供替换产品,或对交货的产品提供折扣。除此补偿外,我们将不承担对任何其它直接、间接或关联的费用或损失的赔偿责任。
6.所有权保留
仅在买方履行了双方业务关系中的所有义务后,货物的所有权才转归买方所有。
买方有义务应我方要求维护我方对所提供货物的所有权。
假设第三方要求获得货物所有权,买方应立即通知我方,并在核对我方所有权时提供协助。
7.适用法律与司法管辖权
本商务通用条款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管辖、解释和执行。 (完)
   商务通用条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