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棚户区改造补偿问题找北京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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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文静律师,联系电话:010-57271438;18510800331,律所合伙人律师,于2006年开始专业从事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案件,办理过大量拆迁和征地纠纷案件,具有代表性的是,被评为全国**征地拆迁典型案件的廖明耀房屋强拆案,以及备受主流媒体关注的济南“专车**案”等,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争取利益,赢得了业界和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目前孟律师正式接受“王娜娜事件”受害者王娜娜的委托,助其合法维权案。孟律师咨询电话:010-57271438;18510800331;QQ咨询:1307886692
李文谦律师,联系电话:010-57271438;18611251089,律所合伙人律师,**的行政诉讼**、国内**的征地律师。其所代理的廖明耀房屋强拆纠纷案件被评为全国**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良好声誉,以胜诉率和结案率久负盛名。李律师代理的“全国滴滴专车**案”更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乐视TV:李律师聚焦专车案做客《首席评论》)目前李律师正式接受“王娜娜事件”受害者王娜娜的委托,助其合法维权案。李律师咨询电话:010-57271438;18611251089;QQ咨询:1307886692
业务领域:重大、疑难、复杂及群体性的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强制拆迁维权案件、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
部分征地拆迁已结或正在进行的案件:
华北地区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常先生国有土地上自有厂房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增加了数千万补偿。 |
北京市房山区孙女士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理想的拆迁安置补偿。 | |
北京市丰台区张先生实验室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 |
北京市通州区孟先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了拆迁,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 |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五户小产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补偿安置。 | |
河北省沙河市孙先生住宅及承包地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强占,取得较好谈判效果。 | |
河北保定易县5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 | |
河北石家庄桥东区3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正在进一步谈判中。 | |
河北邯郸市邯郸县农村房屋被强拆,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 |
天津市东丽区企业厂房被强拆,正在进行诉讼程序,区政府积极与当事人协商中。 | |
北京天坛腾退,当事人房屋被强拆,目前正在进行诉讼程序,街道办积极协商中。 | |
北京丰台宅基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律师介入,当事人获得满意补偿。 | |
北京延庆京张高铁征地,房屋被强拆,本律师团正式代理,目前友好协商中。 | |
天津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案件,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取得良好进展。 | |
北京石景山北辛安棚户区改造拆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补偿。 | |
北京延庆宅基地买卖纠纷,律师起诉后,双方友好协商中。 | |
北京延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双方积极协商。 | |
东北地区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沈先生等三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李文谦本团队律师代理,获取合法补偿。 |
辽宁省沈阳市胡先生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为满意的补偿安置。 | |
华东地区 | 山东省邹城市刘先生等二十余户集体房屋拆迁集体**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拆迁补偿。 |
山东省青岛市马女士等五户征收拆迁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成功阻止了强拆,使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委托人取得重新协商的筹码。 | |
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张先生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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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兖州市董先生等十余户征收拆迁集体**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解决了其生活保障问题。 | |
安徽宣城企业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与市政府协商中。 |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老峰镇张某企业用房非法强拆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成功阻止了强拆行为的发生。 | |
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李某某房屋非法强拆、耕地非法强制占用纠纷案件,经本团律师代理,取得了良好的进展。 | |
浙江省天台县王某租赁房屋添附部分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 |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林女士等二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 | |
江苏省江阴市庚先生制造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 |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屈先生等十余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停止拆迁,取得了重要协商筹码。 |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蔡先生等三十户宅**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采取法律手段**,停止拆迁,取得了重要协商筹码。 | |
江西省南昌市李先生等十余户房屋在地铁项目中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委托人取得满意的安置补偿。 | |
山东聊城经济了开发区6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已召开过省政府行政复议听证会,案件有序进行中。 | |
浙江杭州滨江区企业厂房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该企业获得满意补偿。 | |
江西泰和县违法征地,强制填埋鱼塘案,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当事人与县政府友好协商中。 | |
江苏徐州铜山区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取得良好进展。 | |
江西鹰潭余江县商铺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先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政府积极协商中。 | |
安徽合肥长丰县商铺拆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介入,当事人与政府积极协商中。 | |
山东滨州宅基地被强拆,当地政府无合法手续,目前正在进行诉讼程序。 | |
江西余江迁坟安置纠纷,本律师团介入后,正在进行友好协商中。 | |
安徽安庆企业拆迁,政府补偿不合理,当事人已委托本律师团,正在进行诉讼、复议程序,进展良好。 | |
江西泰和村小组土地被政府强占,本律师团介入,开庭效果良好。 | |
江西南昌红谷滩新区强拆案件,正在进行法律程序。 | |
安徽阜阳颍泉区棚户区拆迁补偿纠纷,律师介入,法律程序正在进行。 | |
江苏泰兴厂房拆迁补偿不合理,律师正在启动法律程序。 | |
江苏泰州企业拆迁补偿纠纷,律师针对政府违法点已起诉。 | |
中南地区 |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强行征地案件,为客户争取到合理补偿(增加较大幅度)。 |
河南省信阳市内乡县企业拆迁案件,经过组合诉讼,成功阻止其非法强拆。 | |
河南省焦作市五家小型企业厂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用法律手段成功阻止了行政征收。 | |
湖南省湘潭市黄先生等十一户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李先生作为外来户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补偿安置。 |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杨先生等三户租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违法拆迁,解决了其安置补偿问题。 | |
湖北省黄冈市某肥料厂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停止了征收,取得重要的谈判筹码。 | |
湖北鄂州经济开发区违法征地,经过本律师团代理,已经确认征收主体违法征地,正在进行行政赔偿程序。 | |
广东省中山市郭先生等四户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满意的安置补偿。 | |
湖南衡阳南岳大庙周边环境治理项目征地拆迁,将当事人房屋违法强拆,经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诉讼程序。 | |
湖北武汉黄陂区企业拆迁补偿纠纷,面临强拆风险,经本律师团代理,在取证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违法买卖土地,现积极协商中。 | |
河南沁阳煤气站搬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已启动法律程序,进展良好。 | |
西南地区 |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商先生等二十户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经过几个诉讼程序,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李先生等十三户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满意的拆迁安置补偿。 | |
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李某、贺某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较好的进展。 | |
贵州瓮安县6户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 | |
贵州务川自治县22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与县政府协商中。 | |
贵州罗甸县违法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 | |
贵州务川自治县4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违法拆迁诉讼阶段。 | |
贵州贵阳9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经过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与当事人协商中。 | |
四川广汉家具厂搬迁补偿标准低,面临强拆风险,本律师团介入后,厂房保住,友好协商中。 | |
四川成都新建县王女士,宅基地拆迁补偿纠纷,经律师代理后,仅开庭一次,便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王女士拿到补偿款后,满意撤诉。 | |
广西梧州藤县违法征收林地,律师已起诉,案件正在进行。 | |
西北地区 | 新疆周某某生产性用房被称违章建筑而遭强拆一案,经本团队律师代理,取得了令当事人较满意的安置补偿费。 |
新疆克拉玛依市10家企业厂房面临强拆,经本律师团代理,现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 |
甘肃兰州西固区某大型建筑物被违法认定违章建筑,现已经进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程序。 | |
新疆石河子市兵团违法征地补偿纠纷案,经过本律师团代理,正在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 |
新疆乌鲁木齐自建出租房拆迁,以违建为由不给补偿,本律师介入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友好协商中。 | |
甘肃兰州厂房拆迁补偿不合理,本律师团介入后,撤销搬迁通知,政府积极协商中。 | |
陕西西安沣东新城强拆案,律师起诉后,政府与当事人积极协中。 |
建筑物遭强拆 起诉获胜诉判决(附判决书全文) 【编者按】本案是近些年来行政强拆案中少有的经典案例,其不论是从证据采信方面而言,还是从逻辑说理方面而言,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判决书中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阐述,可以使我们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行政强拆行为的态度。该案还涉及到对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从根本上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终,法院确认被告行政强拆行为违法。总之,该份胜诉判决很值得学习和研究,也为律师继续代理类似案件奠定了基础。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3月17日,原告张XX与边阳镇前进村二组的村民谭XX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原告支付土地转让费及青苗费138210元给谭XX,谭XX将位于XX对面(协议约定四至范围:XX)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2014年5月,二原告对涉案土地进行平整工作,并用铁皮、钢架将部分涉案土地圈围。 2014年11月,被告罗甸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原告涉嫌违法占地,于2014年11月28日对原告进行询问调查,调查后,其认为原告占用土地行为违法,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2015年12月11日,被告罗甸县边阳镇人民政府以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并依照罗委办字[2012]35号文件《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违”清查后即查即拆执行方案的通知》(编者注: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将原告在涉案土地上建设的构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质证辩论情况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土地转让凭据;2.废品收购营业执照;3.强拆照片四张。法院以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为由,不予采信,其余2项证据均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认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不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并且原告建设的**性建筑物是违章建筑,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罗委办字[2012]35号文件《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违”清查后即查即拆执行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拆除。因此,被告认为其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为合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 罗委办字[2012]35号文件《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违”清查后即查即拆执行方案的通知》;2.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存根,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照片;3.“两违”巡查日志、争议地原外貌照片;4.边阳镇人民政府关于镇园规划区建设的通告,罗甸县人民政府通告([2011]第4号);5.黔南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评审委员会《关于<罗甸边阳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的批复》(黔南园审[2011]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罗甸县2012年度**批次工业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12]471号);6.罗甸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统计表。 原告代理律师孟文静在质证中称,被告所依据的罗委办字[2012]35号文件《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违”清查后即查即拆执行方案的通知》与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相抵触,不应适用该《通知》,且原告未建设**性建筑,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所建设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证据4、5、6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法院充分肯定了孟文静律师的质证意见,将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进行审查,认定证据2、3中涉案土地原外貌照片,但证据3中的巡查日志无工作人员签字,不予采信,并认定证据4、5、6与本案无关联系,不予采信。 三、本案争议焦点 1.被告行政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2.罗委办字[2012]35号文件《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违”清查后即查即拆执行方案的通知》能否作为被告行政强拆行为的合法依据? 四、法律适用判断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适用。 该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由此可知,被告罗甸县边阳镇人民政府有权对辖区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处理,其也是依据该条文实施行政强拆行为的。但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建设的建筑物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认定原告建设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符合法定程序。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适用。 该条规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即使被告罗甸县边阳镇人民政府在拥有行政强拆权的前提下,其拆除违章建筑也要符合上述法定程序。但本案中,被告在强拆前并没有履行公告程序,侵犯了原告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进而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八十三条及《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由此可知,被告罗甸县国土局依法享有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职权,但其并不享有行政强制拆除权。若其实施了行政强拆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 五、规范性文件审查 法院经过对罗委办字[2012]35号文件《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违”清查后即查即拆执行方案的通知》进行审查认定,该《通知》中关于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主体、查处及强制拆除的时限、限制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的规定与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中关于非法占用土地、违反规划建设的查处主体、调查处理程序及行政强制程序的规范内容相抵触,不能作为被告实施强拆行为的合法依据。 法院还将视情况依法向该《通知》制定**提出处理建议。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法院对非法占用土地、违章建筑的查处主体、调查处理程序以及行政强制程序进行了正(wan)确(mei)的法律适用,对行政**实施违法行政强制行为所依据的“恶法”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并作出了公正的裁判。本案不仅对被拆迁人利用法律手段合法维权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也对行政**依法行政具有极大的促进、警醒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