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电器产品的EMC要求由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监控。使用的标准除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标准(AS/NZS)之外,ACA去年又承认了103个其它标准,这些标准包括EN(European Norm),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ical Commission)和CISPR(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
为了限制电磁干扰的影响,澳大利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所有的在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实行电磁干扰(EMI)强制性要求。部分EMC实验项目也必须附合强制性要求,它们是:传导干扰、断续干扰(喀呖声)、射频辐射干扰;其余EMC试验项目不作强制要求,例如抗干扰、静电放电(ESD)、谐波、电压闪烁等。产品经检验后符合相关标准,可以贴上C-Tick标志。任何公司或个人要使用此标志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而且标志的高度不低于3毫米。
Label 标示要求
C-Tick标志旁必须按规定标上澳洲供应商的信息,以便ACA在市场上抽检产品时能有效地追溯到为该产品EMC负责的供应商。信息的标识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澳洲供应商在注册名称与地址;
2、澳洲****号(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3、由ACA颁发给澳洲供应商的号码;
4、产品在澳洲市场上使用的澳洲注册商标。
EMC产品等级
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级别三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
级别一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低的产品,如手动开关、简单的继电器、单向鼠笼式电感电机、电阻等。对级别一的产品,供应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级别一的产品可以自愿申请C-Tick标志,但是供应商在选择使用该标志后,在提供符合性声明和产品描述书的同时,还要提供符合性记录,以证明声明中所描述的产品已符合了相关的EMC标准。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二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高的产品,如开关电源、电焊机、调光器、大部分的家用电器等。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按相关标准进行的测试报告,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则需提供技术结构文件,测试地点也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三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极高的产品,即CIPR11与CISPR22覆盖的产品。目前,通信终端产品仍旧包含在此范围内,但是从2003年11月7日起,终端产品将被划分到级别二产品中。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由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同时还要出具由QMS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澳洲对EMC的规定
一、管制单位: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FC7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二、授权检验单位:NATA认可实验室或与澳洲有 MRA之认证体系(如NVLAP)承认的实验室
三、一般规定
1. 澳洲所管制的EMC/EMI的架构与欧联CE-Marking之EMC大致雷同,均采自我认证的方式:依产品标准执行且通过测试后,签署一自我宣告书即可。所不同的是宣告书必须由澳洲境内之进口商或供货商或制造商签署宣告;另澳洲政府尚要求每一澳洲本地的供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其执行单位ACA登录
2. 凡电子电机产品都在列管范围,类似欧联CE 的规定。
3. Supplier申请C-tick登录时,不需持测试报告,原则上,测试与C-tick登录可以并行。
4. 符合EMC 规定之产品在销售之前必需贴上正碓的标签: C-tick mark & Supplier ID ; Supplier ID标示方法有四种,任选一种即可:
a) Supplier Code Number issued by the ACA;
b) 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ACN);
c) Registered Name and Address of Supplier;
d) Australian Registered Trademark。
标签可依比例放大或缩小以肉眼看的清楚为原则; 但Supplier ID的字体则不可小于3mm. 标示位置**同机种卷标, 如果空间不够, 才可考虑放在 manual、保证书或包装盒上。
5. 如果某产品同为EMC& SAFETY之列管品目时,其标志可以申请RCM。
RCM为纽、澳共有的一种自愿性商标,只要向一个国家申请认证即可行销两个国家;登录者须为纽澳境内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或代理商,分别根据AS/NZS 4417.1与AS/NZS 4417.3向Standards Australia和ACA两机构登录报备。
6.一旦ACA要求查看TCF时,代理商须于10个工作天内送达ACA。
五、罚则
-扣留或没收产品;
-或罚款,一般个人约罚美金10,000元,公司则约美金200,000元
澳大利亚SAA认证介绍
澳大利亚国际标准公司(StandardsAustraliaInternationalLimited)是澳大利亚**的标准认证机构。该机构于1922年成立,当时名称为澳大利亚联邦工程标准协会,1929年更名为澳大利亚标准协会。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1990年又增加了质量认证服务有限公司(QualityAssuranceServicesPtyLtd)。1999年,该机构**放弃了协会性质,以公司形式注册至今。
澳大利亚国际标准公司是相对中立于政府和用户的。1988年它与联邦政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明确了它在澳大利亚的独立性和**性。公司总部设在悉尼,在各州有办事机构,员工共有500多人,并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设有分支机构。
无论是进口或是在澳当地组装的电器产品,在进入澳大利亚市场销售前,首先要通过澳大利亚国际标准公司的认证。不同电器产品要做不同的产品质量认证。
所有电器产品均要做安全认证(SAA)。检验机构通过对电器的破坏性试验,检查电器的安全可靠性,比如在高温情况下,不间断地超负荷使用电器,检查电器的安全性能。对洗衣机的外表要进行漏水试验,检查是否漏电。对电器的插座进行非正常使用,看是否有不安全隐患等等。
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电器产品须符合当地的安全法规,即业界经常面对的SAA认证。由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互认协议,所有取得澳大利亚认证的产品,均可顺利地进入新西兰市场销售。
SAA的标志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形式认可,一种是标准标志。形式认证是只能对样品负责,而标准标志是需每个进行工厂审查的。目前国内申请SAA认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CB测试报告转,若没有CB测试报告,则也可以直接申请。
SAA认证产品范围
1、管制类电器:管制类电器强制必须取得由监控部门颁发的认可证书(certificateofapproval),并且规定标识(必须打上证书号)。应当注意的是,认证程序只针对安全性而非性能或品质,除非与安全性相关。证书号的**个字母显示该证书由哪个州或地区颁发。如:
Q91610(昆士兰)
W2015(WesternAustralia西澳大利亚)
N10422(NewSouthWales新南威尔士)
2、非管制类电器:
非管制类产品虽然不强制取得认证,但其安全性由销售商/生产商负责,可以自愿申请认证。监控部门将为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颁发符合性证书(CertificateofSuitability).取得符合性证书的电器产品可以打上证书号,证书好**后的字母显示该证书由哪个州或地区颁发,如:
CS/431/Q(昆士兰)
CS/108/N(新南威尔士)
RCM标志:目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正在引入RCM标志(RegulatoryComplianceMark),以实现电气产品的统一标识,该标志是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的监管机构拥有的商标,表示产品同时符合安规和EMC要求,是非强制性的。在产品取得安全认证和电磁兼容注册后,可通过颁发安全认证的监管机构或“RCMRegistrar”(StandardsAustralia)申请使用RCM标志。
SAIGLOBAL标志:是由SAI(原来的SAI)颁发的产品安全标志,这个标志是非强制的,并且需要工厂检查等等。
能耗要求适用于下列家用电气:
电冰箱与制冷器(测试标准:AS/NZS44741.1、AS/NZS4474.2)
洗衣机(测试标准:AS/NZS2040.1、AS/NZS2040.2)
干衣机(测试标准:AS/NZS2442.1、AS/NZS2442.2)
洗碗机(测试标准:AS/NZS2007.1、AS/NZS2007.2)
单向家用空调(测试标准:AS/NZS3823.1.1、AS/NZS3823.1.2、AS/NZS3823.2、AS/NZS3823.3)申请人必须向监控机构提交申请表并附上完整正确的测试报告及能耗标签的样本。测试报告必须由经认可的实验室出具,自签发日起三年内有效澳洲(MEPS)认证
澳洲(MEPS)认证
2008年12月1 日(澳大利亚),2009年4月1 日(新西兰)以后所有进到或在以上地区制造的AC-AC及AC-DC外置电源。在带载及空载的状态下都要求符合**能效标准(MEPS)。(注:在以上实施日期之前生产的电源仍然允许继续销售)
适用产品范围:
外置电源 External Power Supply(EPS),AC-AC或AC-DC,输入电压包含230VAC,单一输出而且在特低电压(ELV:50VAC or 60VDC)范围内,输出不超过250W或250VA。
电子电器产品的能耗性能越来越受到普通消费者的关注,**各地具有对电子电器产品能耗方面的要求做认证。EST认证中心近期也开展了针对澳大利亚市场的MEPS认证。澳大利亚政府的能耗要求包括能耗标贴与**能耗标准(MEPS)两方面。
所有在澳大利亚销售的下列电子产品,强制要求销售时必须附带能耗标贴:
*电冰箱与制冰机
*洗衣机
*干衣机
*洗碗机
*空调(单相的强制,三相的自愿)
下列的产品也需要按照**能耗标准(MEPS)的基础进行管控-即规定了它们的**能耗水平:
*电冰箱与制冰机(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修订于2005年1月1日)
*主压储存式电热水器(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小型主压储存式电热水器(<80L)和低压热交换式(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参考AGO中的限值和测试方法)
*三相电动机(0.73千瓦to<185千瓦)(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修订于2006年4月)
*单相空调(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分别修订于2006,2007和2008年4月1日)
*制冷功率达到65千瓦的三相空调(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修订于2007年10月1日)
*直管荧光灯镇流器(from 1 March2003).注意除MEPS外,镇流器还需要标示出效能指数(EEI).
*直管荧光灯- 包含550毫米至1500毫米且照明功率大于16瓦(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配电变压器– 11千伏和 22千伏等级为10千安至2.5兆伏安(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商用冷藏柜(自备式及遥控系统)(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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