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基本要求
(一)操舱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或《执业护士执业证书》,医用氧舱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北京市高压氧舱质控中心举办的岗位培训班培训,经考核并取得由北京市高压氧舱质控中心颁发的《上岗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维护技术人员应取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工作。
(二)高压氧舱的医务人员要求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三年无培训记录者将注销上岗证。
(三)氧舱是特种医疗设备,安全要求较高,应建独立科室。专职负责人,不宜兼职。
1.医用氧舱放置处须远离居民住宅、电力部门设置的配电区,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区域。
2.医用氧舱治疗区必须进行封闭式管理,应设置候诊室大厅、医生诊室(医生站)、护士办公室、医务人员值班室、病人更衣室、安检室、治疗等待室、氧舱治疗室、盥洗室、卫生间等。候诊室应和氧舱治疗区域隔离。医用氧舱应设置消毒洗刷区域,盥洗室内应设置小型热水器。
3.医用氧舱的门口及治疗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立醒目的“严禁火种”等禁令标志,在候诊室内设置医用氧舱管理规定和病人须知,并明确病人的就诊流程。
4.医用氧舱治疗区应设置必要的抢救药品和器械(吸引器等)。抢救药品应按急诊抢救要求配备。
5.医用氧舱应建立以下记录本:医用氧舱操舱交接班记录本;医用氧舱故障维修记录本;急救药品、器械使用交接班记录本;危重病人抢救记录本;医疗差错记录本;各种仪器、仪表校验记录本;医用氧舱病人安全检查记录本;医用氧舱内消毒记录;医用氧舱观察窗玻璃检查记录本;应急演练记录本(一年两次)等。
正在使用的氧舱,因故暂停使用或更换新舱,使用单位须向市卫生局医政处报告。氧舱使用单位欲停止氧舱使用,撤消高压氧科(室),必须事先向市卫生局提出文字申请(申请送局医政处),待局领导批复意见决定科室撤消与否,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撤消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