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O于2016年6月26日发布第422/300/16号通告《有关实施GSO证书追溯系统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产品须通过指定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且所有合格产品须在证书系统上进行注册,获取**有效的可追溯的带有认证机构编码和二维码的合格标识,并在产品上加贴合格追溯标识。
GSO合格追溯标识(GSO Conformity Tracking Symbol)是指在GSO证书追溯系统上注册后,由系统生成的一个追溯标识。它由GC标识和可追溯的二维码两个部分组成,标识下方带有4位数的认证机构编号以及注册流水号。
此次发布的合格追溯标识使用规则进一步明确了GSO合格追溯标识使用原则。
1) 自2017年1月1日起,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进口商必须在产品上加贴标识;
2) 指定的认证机构须在其颁发的证书中加贴GSO合格追溯标识,并有责任督促获证企业在产品上加贴标识;
3) 加贴在证书上的标识,**小尺寸为4厘米长,2.2厘米高,由发证机构实施;
4) 标识必须加贴在产品或其标签(铭牌)上,**小尺寸要求如图所示:
5) 若由于产品自身属性原因(如产品过小、表面材料不适合等)无法在产品上加贴标识,则必须在产品**小外包装和随产品所附文件(如使用说明书)上加贴带二维码的标识,同时产品本体上的标识**小尺寸要求如图所示:
6) 合格标识、二维码、机构代码和注册流水号被视为一个整体,须同比例缩放使用:
7) 标识主体的颜色只能是白色或者黑色,配色方案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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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识也可以打印在统一颜色的背景或带有图案的背景上,可参考以下示例:
9)合格追溯标识不得与发证机构的logo合并使用。如图所示,红色方块标记的位置都不得出现发证机构的logo:
10) 标识应清晰可读、不易移除;
11) 标识应符合法规要求,不可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