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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9-29 14:12:45       返回列表
 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2012年10月1日质检总局正式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质检总局对备案系统进行了升级,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备案系统

2015年10月1日起,启用新备案系统,其网址为http://ire.eciq.cn。境内外进出口商可通过互联网登录该系统,提交备案信息,办理备案。

二、办理进出口商备案

新备案系统启用后,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新的备案系统办理备案,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质检总局依法对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名单予以公布。

三、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的境内进口商应当按照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新的备案系统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主要包括: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和购货者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相关信息的使用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并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2015年10月1日起,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48号《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货物在报关前办理报检手续,并提供相关单证。

2、施检部门接到报检单证后联系报检人,核销原产地证书、确定抽/采样时间和地点。

3、检验人员按照《葡萄酒采样制度》进行采样,并对样品加贴标签送国家(广东)酒类实验室检测及科室留样。

4、实验室检测报告合格的,进行葡萄酒标签检验,标签检验审核合格的进行标签备案取得备案号,施检部门拟制证稿,签发《卫生证书》。

5、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及不合格《卫生证书》并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

6、标签检验不合格的,经技术整改合格的签发《卫生证书》,无法整改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及不合格《卫生证书》并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

7、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检务部门领取《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

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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