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广东局属下番禺局对广州某公司进口一台日本产自动研磨机进行检验,发现该设备多项项目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该设备HS编码为8460402000,货值231500港元,申报时注明无品牌、无型号。不合格情况如下:
1、该台设备无铭牌,无法识别设备的电源参数、制造厂家等相关信息,不符合标准GB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标准16.4条中设备应有清晰耐久的标记,在设备被安装后使人们清晰可见,铭牌应固定临近各个引入电源的外壳上,并给出相应的信息的规定要求,设备容易因遭误接电源、气源等而造成设备损坏、异动产生对人员的伤害。
2、该设备配电柜接地线为绿色,不符合标准GB5266.1-2008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13.2.2条保护导线用黄/绿双色组合标记的规定,易使设备维修人员未能识别而产生设备未接地引起触电危险。
3、设备无急停开关,不符合标准GB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标准10.7.1条中设备急停器件应设置在各个操作控制站以及其他可能要求引发急停功能的位置的规定要求,设备发生异常时无法**时间使设备停止及制止所产生的伤害。
4、设备危险区域无“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标准GB18209.2-2010机械电气安全 指示、标志和操作 第2部分:标志要求 第5.1条规定的图形符号的使用应优于文字信息的要求,易对设备操作人员未能充分注意到设备的危险而产生意外伤害。
5、设备未设有声学或光学的安全警告信号标志,不符合GB18029.1-2010机械电气安全 指示、标志与操作**部分:关于视觉、听觉和触觉信号的要求第4.1条中应提供有源信号以发出危险信号并提醒人们采取指定的行动路线的规定要求。
针对上述设备存在的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番禺局对上述设备作出退运处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