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是指招标文件不能存有歧视性条款。只有公平才能吸引真正感兴趣、有竞争力的投标厂商。招标文件不能含有歧视性条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招标工作的监管**的任务之一就是审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存有歧视性条款。当然技术规格要求制定得过低,看似扩大了竞争面,实则给评标带来了很大困难,评标的正确性很难体现,**后选择的结果可能还是带有倾向性。为了减少招标文件的倾向性,首先根据通过使用要求和使用目的确定货物档次,建议采用同档次产品开展市场调查进行比较,或向有水平的行业**咨询,找出各匹配产品质量、性能、价格等差异所在。多分析、多观察,制定一些必须满足的基本指标,既要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又要保证有足够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招标文件应载明配套的评标因素或方法,尽量做到科学合理,这样会使招标更加公开,人为因素相对减少,会使潜在的投标人更感兴趣。招标文件成型后,**组织有关**审定、把关。这些都是保证招标是否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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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机构(或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书初步审查将就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⑴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是否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
⑵审查投标书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评委会决定投标书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书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⑶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一般以单价为基础修改总价。只有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⑷评委会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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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法律法规:
第十条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