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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成员就筹备工作事项意见不统一的,由筹备组组长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作出决定。
筹备组未在九十日内完成前款所述筹备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解散。筹备阶段发生诉讼、复议,或者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诉讼、复议和异议处理时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
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