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特蓄电池产品特性:
1、免维护:采用电池槽盖、极柱双重密封设计,吸附式的玻璃的氧复合效率有效地控制了电池内部水分的损失,不必定期补加水或硫酸,整个寿命期间无需补液维护。产生的气体而造成内压异常使蓄电池遭到破坏。全密闭电池在正常浮充情况下不会有电解液及酸雾排出,对人体无害。
2、安全:采用可自动开启、关闭的安全阀(VRLA),防止外部气体被吸入蓄电池内部而破坏蓄电池性能,阻燃单向排气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泄漏,更不会发生火灾。
3、电解液被吸附于特殊的隔板中,不流动,防涌出,可坚立、旁侧、或端侧放置
4、寿命长:在20℃环境下,电池浮充寿命可达3--5年。
5、自放电率低:采用 的Pb-Ca多元合金,提高了氢析出过电位,降低了蓄电池的自放电率,在20℃的环境温度下赛特蓄电池
在6个月内不必补充电即可使用。耐过放电性好:25摄氏度,完全充电状态的电池进行定电阻放电3星期(电阻值相当于该电池1CA放电要求的电阻),恢复容量在75%以上。
6、持液性高:电解液被吸收于特殊的隔板中,保持不流动状态,所以即使倒下也可使用.
7、安全性能优越:由于极端过充电操作失误引起过多的气体时可以放出,防止电池的破裂。
赛特蓄电池是一个比较不错的产品,它被应用到很多的领域。蓄电池的主要功能有:一、电气设备和交通工具其实本身是不带电的,它主要的燃料是油,但是蓄电池对机动车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向大灯、喇叭等都是要靠蓄电池提供电流才能工作的。但是蓄电池的电容储存量是有限的,它更直接的作用是当发电机启动时电流供应不上而为其提供电流。所以在机动车里面,蓄电池是和发电机连接在一起的,而且是并联的方式,这就可以在发动机启动的时候提供强大的电流。
产品特性
我们是集销售、安装、维修服务于一体的公司,以高效率的工作方式及良好的商业道德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真正让每一位客户无任何后顾之忧,让您满意是我们-大的追求!
本公司将给您提供-详尽的赛特蓄电池技术指导及-完善的售后服务。欢迎来电垂询!
赛特蓄电池环境温度
环境温度过高对蓄电池使用寿命的影响很大。温度升高时,蓄电池的极板腐蚀将加剧,同时将消耗更多的水,从而使电池寿命缩短。蓄电池在25℃的环境下可获得较长的寿命,长期运行温度若升高10℃,使用寿命约降低一半。
赛特蓄电池BT-HSE-38-12使用需注意:
1、新电池或者完全放电后的电池,必须控制在安全充电电流内(38ah-多不超过4A)直至充满。
2、控制充电电压。浮充工作时,电压不得超过13.8伏,循环充电时电压控制在14.5伏。
3、避免过放电。电池放电,-低电压不得低于10.8伏,也就是放电终止电压。
4、定期测试电池电压、容量,对电势低落,容量非正常因素降低的电池,及时补救。
5、炎热季节,注意电池使用环境通风降温。
6、电池长时间不用,每月要进行一次维护性充电。
赛特蓄电池BT-HSE-17-12 12V17AH规格尺寸
多家公司掘金回收市场
为了完成回收责任,《政策》要求,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在具有售后服务网点的地级行政区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具备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
由于市场普遍预估电动汽车将大发展,动力电池回收大有市场,很多企业计划进入动力电池回收市场。《政策》也给出了准入条件。
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务商;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或从事动力蓄电池换电(或租赁)的运营商;梯级利用企业或其指定(或授权)机构;具备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所需技术、设备、人员等相应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企业。
在巨大市场空间的吸引下,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布局这一领域。深圳比克6月宣布,其 “废旧新能源汽车拆解及回收再利用”项目,已入选发改委2015年节能循环经济和能源节约重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获得专项投资补助1000万元。
上市公司天能集团则表示,未来将加快动力锂电池、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废旧电池回收三大新兴业务。据悉,浙江吴山基地再生铅产品今年销售额2.26亿元,预计公司第二个废旧电池回收基地——河南濮阳工厂2015年下半年开始试生产。
为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和《**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至9月24日。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 年版)
(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2〕22 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技术政策。
第二条 【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相关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生产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和-终处置等活动。本技术政策所称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
(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不能保障电动汽车正常2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二) 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 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 生产过程中企业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含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第四条 【总体要求】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责任主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应承担梯级利用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第六条 【部门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与本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及技术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