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适当的环境温度。影响蓄电池寿命的重要因素是环境温度,一般电池生产厂家要求的环境温度是在20℃~25℃之间。虽然温度的升高对电池放电能力有所提高,但付出的代价却是电池的寿命大大缩短。
坚固的铜端子,便于安装连接,导电能力强
德国SSB胶体蓄电池性能优异,虽然初期购买电池相对价格高,但SSB蓄电池使用寿命长,正常使用可达10到12年
据试验测定,环境温度一旦超过25℃,每升高10℃,电池的寿命就要缩短一半。目前UPS所用的蓄电池一般都是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设计寿命普遍是5年,这在电池生产厂家要求的环境下才能达到。达不到规定的环境要求,其寿命的长短就有很大的差异。
另外,环境温度的提高,会导致电池内部化学活性增强,从而产生大量的热能,又会反过来促使周围环境温度升高,这种恶性循环,会加速缩短电池的寿命。
SSB电池的结构
SSB电池外壳(槽体、盖)采用蓄电池专用高强度ABS阻燃工程塑料制造,添加有专用导热剂与阻水剂,实现了高机械强度、高导热性与低水渗透性的统一。
SSB蓄电池产品特点:
标准模块化设计方便安装
节省空间的设计可以在较小空间储存电能
镀锡的铜连线使内阻达到-小各种选件和附件可供用户灵活的选择
设计寿命在 25 摄氏度 条件下可达 20 年,于高温环境
的浮充电流使电池服务寿命达到-长
完全免维护,无泄漏。
使用寿命长(设计寿命可达12年,2V达18年)。自放电率小,20C以下,每月自放电率不大于2%。满荷电出厂,任意方向使用,运输安全。
定期充电放电。UPS电源系统中的浮充电压和放电电压,在出厂时均已调试到额定值,而放电电流的大小是随着负载的增大而增加的,使用中应合理调节负载,比如控制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使用台数。
一般情况下,负载不宜超过UPS额定负载的60%。在这个范围内,蓄电池就不会出现过度放电。
UPS因长期与市电相连,在供电质量高、很少发生停电的使用环境中,蓄电池会长期处于浮充电状态,时间长了就会造成电池化学能与电能相互转化的活性降低,加速老化而缩短使用寿命。
SSB蓄电池SBL40-12 12V40AH型号及参数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意见针对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做出了新的修改方案。其中包括要求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锂的元素回收率不低于85%,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7%。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材料回收率应不低于90%;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重组利用,鼓励在基站备电、储能、充换电等领域应用,提高综合利用经济效益。同时,建立完善的梯次产品回收体系,保障报废梯次产品的规范回收,并移交至从事再生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具体内容见下文:
一、总则
(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管理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资源再生利用。元素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目标元素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材料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材料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材料重量的百分数。综合回收率是指回收的多种目标元素重量之和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之和的百分数。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
1.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
(一)新建、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新建、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布局应与所在地区(省级区域)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和废旧动力蓄电池产生量相适应。鼓励具备基础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与新建综合利用项目。
(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技术、装备和工艺
(一)总体要求
新建、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厂区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工艺、溯源能力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作业场地应满足硬化、防渗漏、耐腐蚀要求。
2.应选择生产自动化效率高、能耗指标**、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设备设施,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术及工艺,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3.应具备满足耐腐蚀、坚固、防火、绝缘特性的专用分类收集储存设施,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备的安全防护、消防设备等。
4.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系统及编码识别等辅助设施设备。
(二)梯次利用要求
1.具备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容量、一致性、循环寿命、安全等主要性能指标的检测技术及设备,以及明确的可梯次利用性判断方法,可对不同类型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电池产品。
2.具备废旧动力蓄电池机械化或自动化拆分设备,以及无损化拆分工艺。具有梯次产品质量、安全等性能检验技术设备和工艺,具备梯次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三)再生利用要求
1.具有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拆解与资源再生利用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包含动力蓄电池单体自动化破碎、分选等设备。
2.具备产业化应用的火法或湿法等工艺,可实现材料修复或元素提取,对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可合理回收和处理,具有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对不可利用残余物的规范处置方案。鼓励使用环保效益好、回收效率高的再生利用技术、装备及工艺。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一)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应依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卸、拆解技术信息,遵循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1.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废旧动力蓄电池储存、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等,并积极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
2.从事梯次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剩余容量、一致性及安全性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满足梯次利用安全、环保、性能及质量等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重组利用,鼓励在基站备电、储能、充换电等领域应用,提高综合利用经济效益。同时,建立完善的梯次产品回收体系,保障报废梯次产品的规范回收,并移交至从事再生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
3.从事再生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的资源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资源再生利用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式保障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回收。其中,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锂的元素回收率不低于85%,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7%。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材料回收率应不低于90%。
4.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应得到合理回收和处理,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无相应处置能力的,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理,同时应做好跟踪管理,不得将其擅自丢弃、倾倒、焚烧或填埋。
(二)能源消耗
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水、电、天然气等)计量器具。加强对运输、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利用等各环节的能耗管控,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事再生利用的综合利用企业,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90%以上。鼓励企业采用**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及装备。
五、环境保护要求
(一)新建、改扩建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
(二)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