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天津)蓄电池有限公司 位于天津 天津市,主营 铅酸蓄电池 UPS电池 EPS电池 太阳能电池 电动车电池、 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 ”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欢迎惠顾!
产品使用说明
一、 产品结构特点
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是由正极板、负极板、AGM隔膜、稀硫酸电解液、安全阀、电池壳和电池盖等组成。电池可组装成2V、6V、12V,电池每2V为一单体。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电解液吸附在隔膜和极板中,电池中无游离电解液,电池无渗漏,在使用过程中,不需定期加水调整电解液的维护,使用方便。
2、普通的开口式铅酸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正极板析出氧气,负极板析出氢气,电池中释放出大量气体。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采用特殊的电池结构和免维护极板,使电池在浮充电过程中,正极板产生的氧气通过隔膜在负极板表面复合,并抑制负极板氢气的析出,电池不会释放氧气。正极板腐蚀产生的极少量氢气通过电池上安全阀排出。因此,电池在使用过程中无酸雾析出,不污染环境、不腐蚀设备。
3、由于氢气的析出,加速了电池中水份的损失,电池容易失水干涸。
二、 使用和维护中注意事项以及分析
1、电池的容量
(1)电池的额定容量
电池的额定容量规定为:在环境温度25℃,指定时率下放出的容量
24Ah(包括24Ah)以下的电池的额定容量是指20时率下的容量;
24Ah 以上的电池的额定容量是指10 时率下的容量。
例如:12V7Ah
容量检测方法:以(7÷20)A=0.35A放电至10.5V时,电池放电时间不低于20小时。
又例:12V100Ah
容量检测方法:以(100÷10)A=10A放电至10.5V时,电池放电时间不低于10小时。
(2)不同时率及放电终止电压
电池通常采用10时率或20时率,有时也用3时率、1时率,0.5时率等。但其放电电流、终止电压不完全相同,参见表二。
(3)电池的实际容量
电池在使用初期,其实际容量能达到额定容量,随着浮充使用时间延长,实际使用容量逐渐下降,低于电池的额定容量。
2、环境温度
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作为化学电源对使用的环境温度非常敏感,环境温度对电池性能的影响不容忽视。
(1)电池在环境温度-20℃~50℃内都能工作,但电池额定容量和寿命都是相对于25℃而言。环境温度低于25℃时,电池实际容量降低;环境温度高于25℃时,电池实际容量增加,寿命缩短。实际容量与使用温度关系见图1。
(2)以25℃为基准,在每升高10℃的环境下工作,电池寿命缩短50%。
特别注意:电池的理想使用温度为20℃~30℃。为保持电池使用寿命,电池室应安装空调。
(3)电池室的设计应宽敞,通风性好,UPS与电池柜间的距离不低于2米。避免将电池室设计为狭小,封闭的小房间。
(4)在不具备安装空调的使用环境下,配置带“温度补偿功能”的充电器也是延长电池使用寿命的方法之一,温度补偿系数为±0.003V/单体。环境温度超过30℃时,每升高1℃,降低浮充电压0.003V/单体;环境温度低于20℃时,每降低1℃,升高浮充电压0.003V/单体。
(5)在极端条件下,当环境温度达到40℃时电池切不可充电,否则会使电池热失控。对热失控解释为:电池的浮充过程是个放热过程,放出的热量要靠通风或电池室内的降温措施排出,如果放热率超出排热能力,电池温度将会持续上升,轻者电池因失水干涸而寿命终止;重者电池壳起鼓、软化并放出硫化氢气体,电池寿命终止。持续的浮充电压过高或浮充电流过大同样会使电池热失控。
(6)电池充足电后,电解液冰点为-70℃,而放电后电解液冰点仅为-5℃,所以在低温下使用或贮存时,一定要慎重,若电池内结冰,电池将失效而报废。
3、充电方式
电池通常浮充使用,也可以循环使用,请勿采用恒电流方式充电,要求采用限流—恒压方式充电,即前期控制电流,后期控制电压的充电方式。
浮充使用的电池,在一定条件下需采用均衡充电。
力源蓄电池LY121200 12V120AH报价及参数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现予以发布。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
--章 总则
--条【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技术政策。
第二条【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设计、生产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和-终处置等活动。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
(一)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电动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二)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生产过程中企业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含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第四条【总体要求】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责任主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和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应分别承担各自生产使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与本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及技术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动力蓄电池设计和生产
第七条【绿色设计】电动汽车设计应遵循动力蓄电池易拆卸原则,确保动力蓄电池能从整车上安全、环保的拆卸。
动力蓄电池设计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GB/T30512)的规定,采取无毒无害化设计,并尽量使用再生材料。国家鼓励动力蓄电池结构设计标准化,提高通用性,以便于梯级利用。
第八条【拆卸、拆解信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销售的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拆卸技术信息,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销售的动力蓄电池的拆解技术信息,并及时更新,必要时应提供技术培训。
第九条【电池产品编码和追溯】国家推动建立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制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确保编码与电池产品具有--对应性,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将装配在整车上的蓄电池产品编码与整车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动力蓄电池的流向可追溯。从事动力蓄电池更换业务的售后服务企业、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建立信息登记制度,确保新更换到车上的电池流向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