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美国《清洁空气法》,中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缺乏刚性约束。美国法律规定,对违规排污者实行“按日计罚”,每天的违法处罚上限可以高达2.5万美元,或者处以5年之内的监禁,可以两者兼有;如果重犯,则加倍处罚。对捏造、篡改排污数据的,处以罚款或两年之内监禁。对因疏忽而排放有害气体的,则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或15年之内的监禁。东莞环保相关人士介绍而中国的大气法规定,对违规排污者,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而且是一次性的。对其他违法行为,大多数罚款也就是2万元或5万元。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高罚款也不过50万元。两相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过于‘仁慈’,不足以震慑违法排污者,也使得‘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长期难以得到扭转。
相关部门**认为罚款不应该有上限,应该按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违法违规的程度和时间,按日或按时计罚,要把累计效应罚出来。杨朝飞认为,修订大气法,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有几个原则要遵循:一是针对超标排污企业,所征收的环境税费一定要高于其治理成本,税费不高于治理的成本,企业在治理污染上是没有积极性的;二是环境损害必须要赔偿,这种责任是终身的不可推卸的,日本发生水俣病已经50年了,排污的企业到现在还在赔偿;三是必须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污染环境那部分的非法所得通过计算要全部没收,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甚至倾家荡产;四是要借助司法的力量、严惩主观恶意的违法行为,对私排偷排的行为要作为法律严惩的对象,对责任人应该刑事拘留或判刑。杨朝飞还建议,处罚一定要“罚单位和罚个人并重”。很多的环保法律法规,对造成污染事故、偷排漏排的污染企业,都是罚单位,没有罚个人。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对处罚个人有了一个突破,规定对于个人的罚款不超过其年收入的50%。《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方面要继承《水污染防治法》的“罚单位和罚个人并重”,另一方面要突破水污染防治法的50%的比例,比如罚到让责任人一年没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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