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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旦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当年即可获得落户奖励1000万元。昨日,记者从深圳市发改委获悉,2017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申报和核算启动,奖励与补助类别包括 " 落户奖、贡献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 等,企业可于6 月 20 日前申报。
奖励补助资金将直接拨付企业
通知要求本次申报条件为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并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类别包括落户奖、贡献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等,由市财政部门将奖励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根据《暂行办法》,企业被认定当年即可享受 " 落户奖 "1000 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深圳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每超出 20 亿元将再奖励 500 万元,但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 5000 万元。认定次年落户奖励超过 2000 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中支出。
" 贡献奖 " 是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才可以提出申请。奖励额为上一年度 " 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 超过其自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年度以来历史**高值的 30% 部分,**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办法说明提出," 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 是指申报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比如,某总部经济企业 2011~2013 年形成地方财力分别为 4000 万元、5000 万元、6000 万元,则企业在 2014 年起可申请 2013 年度贡献奖,2013 年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租办公用房每年补助**高 150 万元
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或者购置办公用房也可获得补贴。列入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深圳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 3 年内,租用或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则可申报补贴。其中,租用的是每年按每平方米 5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购置的则按购房房价 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不过,深圳市发改委表示,享受优惠政策的总部经济企业,须承诺在深圳经营期不少于 10 年。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购房 10 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据悉,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可同时申请贡献奖和办公用房补贴(租用或购置),但租用和购置办公用房补贴不可同时申请,不得重复享受,总部经济企业的奖励补助与深圳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也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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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记者 陈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