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防治艾滋病知识
(六)
为什么公安民警要参与防控??
1.公安民警为什么要参与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
艾滋病已经不只是一个公共卫生的问题,它的传播与流行已成了**性的社会问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温家宝总理**近提出,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努力预防控制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
我国目前的艾滋病病毒传播主要途径是注射吸毒感染,约占感染人群的63.7%。注射吸毒的传播速度不但很快,而且传播范围不断扩大。1994年前仅在云南一个省份的注射吸毒者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经过短短的几年,现在已迅速扩及到全国所有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各地区的吸毒人群中,艾滋病病毒平均检出率为20%,有的地区已经高至78.5%。2002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总数超过了1OO万,其中17—35岁的青年占74.1%,这里面注射吸毒的比例约占50%,而在一些地区吸毒者共用注射器的比例高达96.6%。
近年来,我国经性途径传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比例正在呈上升趋势,约占感染人群的8.1%;非法、违规采集血浆,造成有偿供血人员交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占9.3%。
因此,党和国家要求我们公安**要依法严厉查处卖淫嫖娼、吸毒贩毒、非法采血犯罪活动,努力阻断艾滋病的传播渠道;加强对卖淫嫖娼、吸食注射**人员等高危人员的管理工作,帮助其增强预防艾滋病的能力;严厉打击利用艾滋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广泛宣传,增强群众预防艾滋病的意识。
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广泛深入地进行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完成党和人民交给公安**的光荣任务,是我们每一个公安民警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2.公安**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犯罪活动
(1)严格控制血源性传播艾滋病
血源性传播是**有危险的艾滋病传播途径。正常人如果输入了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血制品,使用或共用被艾滋病病毒血液或体液污染的针具(非法采血、注射吸毒等);被含艾滋病病毒血液或体液污染的器具损伤了皮肤;被含艾滋病病毒血液或体液侵污了原本有伤损的皮肤,那么,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非常之高。
我国因采供血传播艾滋病的问题,一度很严重,曾出现了河南省等中原几个的地区由于不规范的采供血和非法的地下采集血浆活动,造成了严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和流行。虽然通过加强血站建设和管理,规范采供血行为,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得到一定的控制。但近年来,个别地方仍出现因采供血引发艾滋病传播的问题,一些地方还有“血头”、“血霸”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甚至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和原料血浆的犯罪活动,严重地妨碍和破坏了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正常运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杜绝因采供血传播艾滋病,在进一步加强做好血站建设和规范血站管理,完菩血液制品管理体制的同时,要坚决严厉地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和“血头”、“血霸”,做到除恶务尽。
2004年3月1 6日**专门下发《**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公安**要切实做好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加大对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杜绝艾滋病经血液传播途径传播。要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使用后的毁形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2)专项整治,联合行动
鉴于我国经采供血环节传播艾滋病和其它疾病的途径尚未完全阻断,在采供血和原料血浆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隐患。为规范采供血行为,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有效控制艾滋病等疾病经供血途径传播扩散,**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公安部、卫生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全国整规办于2004年5月27日在京召开会议,公布了**办公厅印发的《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四部门联合行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
本次整治活动有六个重点: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
二是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惩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
四是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浆)所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切断血头”、“血霸”的工具来源;
五是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
六是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浆)机构的管理,探索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四部门的工作做了具体安排。其中公安部门的工作职责是,由公安**牵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的犯罪活动;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
《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各级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监察等部门要抓好日常督促检杳,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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