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T17150-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为准确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17-2002《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保障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工作人员及探伤场所相关联人员的健康与安全,起草了这一工业X射线探伤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以便统一监测的项目、方法和周期,成为上述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配套技术规范。
为准确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17-2002《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保障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工作人员及探伤场所相关联人员的健康与安全,起草了这一工业X射线探伤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以便统一监测的项目、方法和周期,成为上述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配套技术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附录C、附录D规范性是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永康。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永康。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monitoring procedure for industrial X-ray detection
GBZ150-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及探伤作业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500kV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木。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17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总则
3.1 监测目的
本标准根据GBZ117的要求,确定了工业X射线探伤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和有关检查的项目、方法和周期,并对结果进行评价。
3.2 监测仪器
3.2.1 监测仪器检定
用于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放射防护监测的仪器,每年至少由法定计量部门检定一次,并取得合格使用证明书。有效期内的监测仪器经可能涉及计量刻度的重大维修后,必须重新进行检定。
3.2.2 监测仪器性能要求
用于监测散漏辐射的仪器应具备下列主要性能:
a)**小量程0~10μGy·h-1;
b)能量响应30~500keV±30%;
c)读数响应时间小于15s。
3.3 监测记录与报告
工业X射线探伤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应按附录A(资料性附录)给出原始记录,并按附录B(资料性附录)出具监测报告。
4 X射线探伤装置的监测和检查
4.1 泄漏辐射空气比释动能率的监测
4.1.1 监测环境
试验室应无其它电离辐射的干扰。在进行监测时X射线管应距墙壁2m以上,距焦点2m以内不应有其它散射体。
4.1.2 监测方法
X射线管出束口用10个半值层的铅罩严密覆盖,半值层数据见附录C(规范性附录)。在额定管电压、管电流照射条件下监测附录D(规范性附录)中图示位置的空气比释动能率。辐射探测器(电离室)中心与X射线管焦点之间的距离为1m。
4.1.3 监测周期
a)新产品或老产品砖厂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b)对连续生产中的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每年至少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1次抽验。
c)对正在使用中的便携式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每年监测1次;对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至少每2~3年监测1次,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
d)验收监测应按出厂指标或订货合同要求,但放射防护指标必须符合GBZ117的要求。
4.1.4 结果评价
根据GBZ117的要求X射线探伤装置在额定工作条件下,距X射线管焦点1m处的泄漏辐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符合表1要求。
3
表 1
管电压,kV
|
泄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mGy·h-1
|
<150
|
<1
|
150~200
|
<2.5
|
>200
|
<5
|
4.2 X射线探伤装置的安全性能检查
对X射线探伤装置进行监测时,应对装置的下列辐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
a)X射线管头组装体是否能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锁紧。
b)X射线管头组装体是否安装了限束装置。
c)X射线管出束口孔径是否不大于额定**有用线束射出所需尺寸。
d)X射线管套上是否具有制造厂名称或商标;型号及序号;X射线管的额定管电压、管电流;焦点的位置;出厂日期等标志。
e)移动式或便携式X射线探伤装置的控制器与X射线管或高压发生器的连接电缆是否不短于20m。
5 X射线专用探伤室的监测和检查
5.1 探伤室周围辐射水平的监测
5.1.1 环境辐射水平巡测
专用探伤室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特别是验收监测时应首**行周围辐射水平的巡测,以发现可能出现的高辐射水平区。巡测范围应根据探伤室设计特点、照射方向及建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决定。例如,无顶或薄顶探伤室,如需向上照射时,应巡测距离探伤室墙不同距离处的辐射水平分布。无固定照射方向的探伤室在有用线束照射四面屏蔽墙时,应巡测墙上不同位置及门上、门四周的辐射水平。设有窗户的探伤室,应特别注意巡测窗外不同距离处的辐射水平。
5.1.2 定点监测
一般应监测以下各点:
a)通过巡测,发现的辐射水平异常高的位置;
b)探伤室门外5cm离地面高度为1m处,测门的左、中、右侧3个点;
c)探伤室墙外或邻室墙外5cm离地面高度为1m处,每个墙面至少测2个点;
d)人员经常活动的位置。
5.1.3 监测周期
专用探伤室建成后必须由预防性设计审核单位进行验收监测,当原设计变动时也应进行验收监测。
正在使用的专用探伤室,每年至少1次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
5.1.4 结果评价
探伤室周围非放射工作人员居留侧辐射水平应不大于2.5μGy·h-1。放射工作人员居留侧辐射水平应不大于25μGy·h-1。
5.2 探伤室的安全检查
对正在使用中的专用探伤室必须检查探伤室防护门-机联锁装置,以及出束信号指示灯等安全措施。
6 现场探伤作业场所的监测
6.1 划区监测
6.1.1 使用移动式或便携式X射线探伤装置进行现场探伤时,都必须根据GBZ117的要求,通过巡测划出控制区和管理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或声、光报警装置。
6.1.2 当X射线探伤装置、场所、被检物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方向、屏蔽等条件发生变化时,均应重新进行巡测,确定新的划区界线。
6.2 监测周期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场所监测:
a)新开展现场X射线探伤的单位;
b)每年抽检一次;
c)在居民区进行的现场探伤;
d)发现个人剂量超过调查水平时。
6.3 结果评价
应将被检物体周围场所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在40μGy·h-1以上的区域划为控制区,控制区边界外空气比释动能率4μGy·h-1以上的区域划为管理区。
(绿之风科技http://www.hkgw.cn/shownews.asp?n_id=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