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该标准的目的在于消除电子电气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增加邻苯4项, 共10项物质。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高度关注物质,简称SVHC。根据REACH法规第57、59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标准的物质将可能被列入SVHC候选清单:
1. 按照欧盟CLP法规属于1A类和1B类致癌物质;
2. 按照欧盟CLP法规属于1A类和1B类致畸变物质;
3. 按照欧盟CLP法规属于1A类和1B类生殖毒性物质;
4. 按照REACH法规附件XIII,持久性、生物积累性和有毒物质(PBT);
5. 按照REACH法规附件XIII,强持久性和强生物积累性物质(vPvB);
6. 按照REACH条款59所确定的其他危害物质。
SVHC 候选清单:
自2008年10月28日--批SVHC清单正式发布之后,越来越多的SVHC被纳入到清单中,SVHC候选清单持续更新中。一般,ECHA会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清单物质,自2010年以来,基本上每年更新2次SVHC候选清单。
-新SVHC候选清单详见:http://echa.europa.eu/web/guest/candidate-list-table
SVHC 相关责任义务:
REACH法规第3条将产品分为物质、混合物和物品三种类型,对含有SVHC的产品的要求主要包括通报和信息传递,具体如下所述:
1. 通报条件: 根据REACH法规第7.2条款的规定,如果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 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任一SVHC含量>0.1%(w/w),且物品中该SVHC的出口总量超过1 吨/年/制造商或进口商,则此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向ECHA 进行通报。
2. 通报时间: 2010年12月1日之前被列入SVHC候选清单的物质,应于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通报。2010年12月1日后列入清单的物质,应在其被列入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3. 通报内容: 依据REACH法规第7.4条款的规定,通报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信息、注册号(如果有的话)、物质信息、物质分类、物品中物质的使用简短表述和物品用途简述以及物质吨位范围。
4. 信息传递: 根据REACH法规第31、33条款的规定,若SVHC候选清单中任一物质在物质/混合物类型的产品中浓度超过0.1%(w/w),需提交SDS给买家。若物品中含有已列入SVHC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含量超过0.1%(w/w),则要履行要向接受方\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义务,包括允许安全使用,至少要有物质的名称,相关的信息要在45 天之内免费提供。
罚则:
1. REACH法规执法: 根据REACH法规第126条规定,欧盟成员国应该制定本国的惩罚措施,使其适用于违反该法规的行为,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保证这些惩罚措施的实施。也即ECHA不直接参与REACH执法,执法的具体措施由各成员国执法当局完成。
2. 德国执法: 德国环保署(UBA)发布了新的违反REACH法规的罚则,自2013年5月1日起,当企业违反了SVHC信息披露的要求时,将面临50000欧元的罚款。